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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3.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健全食品卫生执法队伍。
  食品卫生执法体制不顺是这次执法检查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长期以来,卫生防疫部门承担了政府的公共卫生监督任务。食品卫生法施行后,法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但由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少,无力承担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目前仍由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卫生监督工作,这样一方面造成执法主体与承担具体执法工作人员队伍的分离,严重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卫生防疫部门在具体工作上,既要监督,又要创收,这种状况既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又制约了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建议国务院在总结多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理顺食品卫生执法体制。在理顺体制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执法监督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食品卫生法赋予的监督执法职责。  
  对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造成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重叠和矛盾的问题,法律、法规对部门职责分工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办事;规定尚不明确的,建议国务院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交叉执法。关于执法经费投入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已有明确的意见,希望各级政府能认真落实,逐步解决。
  4.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配套法规,健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食品卫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与食品卫生法相配套的法规来调整。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健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增强食品卫生法的可操作性,促进食品卫生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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