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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7年7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吴阶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今年4月、 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大众食品、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依法加强管理的情况。
  3月27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4月8日至6月1日,检查组分三路,分别对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和北京、天津四省两市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各地听取了当地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考察了50多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开了10次由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检查组所到之处,均设立了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及时处理。与此同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本地区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从自查和检查的情况看,各地都能够认真对待这次检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工作,主管领导亲自带队检查。总的来说,这次检查,准备充分,覆盖面广,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综合执法检查的情况,检查组认为,食品卫生法颁布以来,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公民食用卫生食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食品抽检合格率不断上升。同时也感到,食品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待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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