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法》对增加农业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近年来,农业投入总量虽然有所增加,但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积极推进农业投入体制改革,大力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农业流动,增加和扩大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完善农业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支农资金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下大气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切实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农业法》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有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当前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农业宏观调控体系不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主要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投入产出率低,资源利用率低,劳动生产率低等问题,也比较普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农业法》的规定,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供销体制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步伐。尤其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粮食保护价制度,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要下大气力组织疏散和抢运粮食,缓解主产区粮食库存和收储压力。要加大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能力,培育和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有计划地推进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区域性蔬菜批发市场为骨干的“菜篮子”产销体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选准和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扶持和发展有市场开拓能力、辐射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形成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要积极培育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机构,大力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产业化体系。切实解决农技推广机构“网破、线断、人散”的问题,稳定科技队伍,大力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向结构优化、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科学管理要效益,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路子。
五、加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保障
《农业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