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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牢固树立农业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农业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走上法制轨道。但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缺乏依法治农的观念和能力。许多农民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带头学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农业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业法制观念,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提高农业执法水平,使《农业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事业,结合“三五”普法活动,加强和改进《农业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使他们真正掌握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现在,农民负担过重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然是影响农民积极性和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一再出现反弹。农村有的地方流传这样一句话:“头税(农业税)轻,二税(村提留乡统筹)重,三税(乱集资、乱收费及摊振等)是个无底洞”,反映了农民群众对负担过重的强烈不满。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摊派,超限额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等,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妨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农民负担过重,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和部门无视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此,各级政府应当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折不扣地按《农业法》的规定办事,严格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不得以办理公务为由向农民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不得对农民进行罚款;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进行摊派;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许作出违背农民意愿的集资决定,强制农民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查处。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取消一切加重农民负担的评比、达标、升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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