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坚持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反馈制度。执法检查组在深入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先后提出了1994年和1995年检查
《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由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委员长向常委会第十一次和第十七次会议作了汇报。常委会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国务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非常重视,责成农业部针对1994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了六项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并狠抓落实。对1995年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农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在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减轻农民负担、保护耕地等方面,提出了八项整改措施。国务院还专门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向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了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农业法〉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各地法院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依法惩处违反
《农业法》的各种犯罪活动,提出了改进办法,加大了打击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的力度。
总的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推动了
《农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促进了
《农业法》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使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主要表现在:
(1)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1994 年至1996年,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支出,基本上达到了
《农业法》规定的“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国家农业信贷资金规模有所扩大,农业利用外资情况较好。一些地方政府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