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组织落实。要加强基层的力量,调动和保护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基层综治机构和人员,要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工作到位。对涣散落后的基层组织,要及时加以整顿。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要注意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种矛盾,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继续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推广辽宁等地的好经验,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依靠、发动群众搞好综合治理,是基层基础工作的关键所在。在继续建好群防群治队伍的同时,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宣传广大群众协同政法机关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事例,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
公安司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广大干警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干警队伍中也确有一部分同志的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少数“害群之马”,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级领导和政法部门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不能有半点疏忽。在新的形势下,政法工作必须加强。为此,要在广大干警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学习、宣传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批示,发扬廉洁奉公、自觉奉献的精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广济南交警、本溪公安局等先进典型经验,认真开展向谭彦学习的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政法队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对“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政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
要切实解决政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在人员编制、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对政法机关的投入,努力改善广大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为他们严肃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