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2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锡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颁布实施五周年。按照常委会关于1996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意见,由我牵头,以常委会委员孟连崑、薛驹、顾林昉为组长的三个执法检查组,于今年九月分赴辽宁、山东、陕西三省对
“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请浙江、四川、上海、广东、海南五省、市对
“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出发前,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听取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情况介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汇报,并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参加了赴辽宁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分别到三省及沈阳、本溪、丹东、大连、济南、聊城、青岛、西安、宝鸡、汉中等地,听取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检查、抽查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并与部分人大代表、干部、群众、政法干警以及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和广泛的接触,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时,各检查组与所到省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自查的五省市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自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与成效
“决定”颁布五年来,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
“决定”的指导思想比较明确,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措施也较有力。各地均以推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主要措施,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内容,坚持“严打”斗争,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了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