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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些地方的领导和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对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把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实施劳动法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有的认为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不稳定因素。有的认为我国目前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实施劳动法超前了。有些企业不愿意将劳动法的内容告诉职工,怕他们依据劳动法来“找麻烦”。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中方代表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劳动法的规定办事,甚至制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厂纪厂规。此外,不少劳动者对于劳动法能否真正贯彻执行存有疑虑,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劳动法某些规定的贯彻落实。不少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亏损严重,造成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事故隐患较多,职业培训经费不足,职工素质的提高受到影响。中西部的一些地区,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落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困难更大。
  第三,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一些地方至今尚未设立劳动监察机构,不少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人力不足,手段落后,不适应执行劳动法的需要。有些地方不注意发挥工会在劳动法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没有把政府部门的劳动监察与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此外,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低,经营者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维护。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依据不足,操作性不强。比如,社会保险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保值等,当前只能依据有关部门的规章来执行,不仅效力受到限制,而且各地的做法也很不规范。又如,劳动法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这一制度在多数企业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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