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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广开门路,促进劳动就业。各地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组织实施。甘肃、内蒙古等省区将减少失业列入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把控制失业率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上海等省市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引导下岗职工和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谋职业。吉林等不少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了扶困市场,为解决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生活困难提供方便。各地还注意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所或乡镇劳动工作站,有的还实行了微机联网,互通就业信息。有的地方对下岗、待业人员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江苏等省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制止农村闲散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上述做法收到了积极效果。1995年以来,上海市安置就业33.7万人,下岗职工绝大部分得到了安置。内蒙古自治区今年上半年安排就业3.7万人,分流安置富余职工3.8万人,失业职工再就业约6000人,培训富余职工1.7万人。  
  努力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实施后,各地都把建立劳动合同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到今年6月底,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9880.2万人,吉林、江苏、广东、福建等省进展较快。为了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到今年6月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45000余家,江苏、河北、湖南等省均已超过3000家。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地都加大社会保险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已达8750万人,离退休人员2250万人。1995年,各地为261万人次提供了失业救济。虽然总体来看,实行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但近两年来,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也开始实行养老等社会保险。截止今年上半年,江苏省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达48884家,职工达600多万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5484家,职工约26万人,分别占总数的11.2%和4.3%。此外,不少地区还积极推行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
  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工会和大多数企业都为落实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各项劳动标准作出了积极努力。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初步实行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国有企业和大多数集体企业基本上实行了新工时标准,部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已开始按新工时制度执行。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在大多数国有和集体企业得到执行;为保证其实施,各地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机构建设和有关治理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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