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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6年10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倪志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委员柳随年、李灏、黄毅诚、曾宪林、彭清源为组长的五个执法检查组,分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参加了吉林、江苏组的执法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劳动部、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汇报。在各地期间,检查组听取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总工会的汇报,到部分地(州、盟)、市、县进行了实地检查,并深入71户企业召开座谈会,有的还到失业、下岗职工家里走访,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检查结束之前,各检查组分别与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肯定当地在执法中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向常委会提交了书面报告。
  一、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取得的成效
  劳动法颁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采取措施深入贯彻实施,在普及劳动法知识、制订地方配套法规、改革劳动制度、落实劳动标准、调处劳动争议、开展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劳动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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