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5年12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锡铭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是“二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为做好“二五”普法的总结,推动“三五”普法进一步深入开展,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分赴安徽、四川、湖北三省对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以下简称“普法决议”)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常委会还安排邮电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林业部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广东省进行了自查。检查组出发前召开会议,听取了司法部关于执行“普法决议”的情况汇报。其间,我也到安徽省实地了解了一些情况。
这次检查受到所到3省省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准备。检查组听取了3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部分市(地)、县(市、区)实施“普法决议”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到一些机关、企业、街道、农村、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就“普法决议”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与3省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
现将这次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普法决议”的基本情况
在“一五”普法的基础上,1990年12月,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从 1991年起,各地区、各系统开展了以
宪法为核心,以
行政诉讼法、
义务教育法等五法两决定及专业法律知识为重点的“二五”普法工作。从检查和自查的情况看,“二五”普法在学习内容、组织领导、宣传形式、学用结合等方面均较“一五”普法有新的进展。检查和自查的7省(自治区)、4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普法决议”的贯彻执行,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比较扎实,通过组织启动、宣传教育和检查验收,基本完成了“二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