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省(区)都强烈要求增加缉毒和强制戒毒所需的经费,增加缉毒公安干警编制。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这是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戒毒所条件极差,有的贫困地区没有经费开办戒毒所,需要戒毒的人员无法入所戒毒,入所的也无法戒断,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违法犯罪人员没有关押场所,缉毒公安干警的通讯、交通、武器等装备落后。要改变目前的条件,都需要钱。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对经费、编制作调查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扩大一些投入,作出专项拨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当然,解决经费问题,不能全靠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也应作出投入的计划。在检查中还发现,有的地方占用缉毒干警编制,有的将返还的没收的毒资挪作他用。建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国家下达的缉毒干警编制指标使用情况以及没收的毒资返还的使用情况进行一项全面检查。
(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分别授予云南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四川、广西省(区)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省(区)毒品犯罪严重,强烈要求下放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我们了解到四川和广西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毒品蔓延形势比云南还严重,但四川、广西判处毒品犯罪分子死刑和死缓的人数,不及云南的十分之一。两省的要求是有利于及时严惩贩毒分子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五)完善法律,加强司法解释。三省(区)的公检法机关的同志提出,禁毒决定除鸦片、海洛因以外,对其他毒品的定罪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制毒的化学物品的数量标准也未规定,对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鸦片1000克以上的也未规定含毒的纯度标准;规定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幅度较大,各省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也不一致,因此易造成对贩毒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此外,有些行为危害很大,禁毒决定中没作规定,如非法持有或贩卖罂粟种子、贩毒分子对巨额财产说不清正当来源的如何处理等。对于各地所提的有关定罪处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以及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量刑幅度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毒品危害比较严重的省(区)的意见的基础上,尽快作出一个司法解释,供各地掌握。对于需要增加新的犯罪行为,建议在修改
刑法中统一研究解决。
(六)加强戒毒药品的研究和管理。目前,戒毒药物很多,比较乱,作用也不同。我们在昆明戒毒所看到他们研制的6.26戒毒新药,据说效果很好,但未经卫生部鉴定和批准投产。建议卫生部对各省(区)研制、使用的戒毒药物的性能、作用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帮助总结鉴定,加强对研制工作的指导,推广好的戒毒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