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不少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得不及时、不规范、不合理,劳资发生争议,往往以女职工的妥协或被辞退而告终。二是劳动条件差,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损害了女职工的健康。三是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且女工工资偏低。四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此外,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女职工的行为时有发生。
(六)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些地方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呈上升趋势,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刑事犯罪,加剧了性病的传播。
拐卖妇女犯罪势头有所遏制,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待解救,一些失踪妇女儿童待查找,有些人贩子还没有抓获;有关部门经费困难,影响了办案效果。
另外,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更多、更复杂,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
出现这些现象有思想上、认识上的问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以及一些单位领导没有很好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同时,我们感到,虽然我国在政治上、法律上解决了男女平等的地位问题,但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全面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三年来,全国的贯彻实施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实现联合国《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宣传我国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妇女地位的高低和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尺度。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力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要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改变那种把贯彻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只当成是妇女和妇联的事的不正确认识。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和领导者,要加强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和对妇女的偏见,推动全社会、全体公民增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对
《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具体规定的宣传解释,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进行健康的社会舆论引导。要把
《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三五”普法规划,扎扎实实地把宣传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