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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男轻女的问题;各地在宣传和执法的力度及效果上不够平衡;有的地方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
  一是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偏低。全国还有7个省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女干部。二是女领导干部中正职少,副职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任正职的女性仅占1.35%,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领导中无一位女性。三是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女干部缺乏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使用,有的虽然制定了培养女干部的规划目标,但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
  (二)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比较低
  一些地方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仍少于男性,受教育的水平也低于男性。在部分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女童入学率较低,“男孩进学堂,女孩为家忙”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女童失学、辍学导致新文盲产生。青壮年妇女文盲比例较高,扫盲后的复盲现象依然存在。
  (三)妇女就业仍有难度,下岗女工再就业难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一些企事业单位视女性的生理特点为弱点,在招工、招生、招干中,不愿招收女性,限制女性年龄,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甚至女大学生分配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一些企业招工中,只用妇女的黄金年龄段。女职工下岗待业的人数多,重新就业的机会少,中年妇女再就业难。
  (四)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一是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福建省南平市福利院历年收养的弃婴85%是女婴。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1994年发现弃婴142人,全部是女婴。
  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保障存在不少问题。离婚后女方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对此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较大。一些农村离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是有些农村还存在着包办和买卖婚姻;部分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婚、纳妾等违法犯罪现象;有的地方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方面规定男多女少;一些农村出嫁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与男子同等对待;出嫁女儿继承父母财产权、寡妇带产改嫁受干涉的现象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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