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乡“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广泛开展,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有较大发展。到1993年底,全国有9000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各种实用技术培训,51万名妇女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福建省近年来有320万名妇女掌握了一至两项实用技术,6000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通过开展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自身素质。
3.妇女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障有较大进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城镇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福建省妇女就业率稳中有升,1994年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解决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市对下岗人员实行了“再就业工程”,并规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保留公职;企业组织集体劳务输出;对安置下岗职工(占全员50%以上)而开办的第三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对愿意接收本市40周岁以上下岗职工为合同制工人的,原单位给录用单位一定资助;对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企业优先安排一方上岗,使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困难有所缓解。辽宁省安置了12万名下岗女职工。黑龙江省 14个地市11个产业的17.6万名下岗女职工中,转岗于第三产业的占32.5%,自谋职业的占33%。
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和不得从事禁忌劳动的规定。同时,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8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并初见成效。
4.妇女人身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强奸等严重残害妇女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严打方针,遏制了犯罪。1993至1994年,广西强奸案件破案率为94%。同时,各地加大了“打拐”力度,从严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使全国拐卖人口案件自1992年以来连续三年下降,初步遏制了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开展“禁娼”斗争,重点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狠抓大要案的处理,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5.妇女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与市房地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离婚案件公房承租权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使离婚妇女住房困难得以缓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注意在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依法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对妇女受虐待提出离婚、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原则,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