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中宣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和全国妇联等单位合下发通知,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月活动,范围遍及我国城市和部分农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上而下成立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月领导小组,将该法列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培训宣传骨干200万人,受教育者达上亿人次。上海市大力开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进厂、进村、进校、进户活动,把宣传教育推向基层。云南省宣传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抓不懈,三年开展了三次全省性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为贯彻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打下了思想基础。
(二)建立工作机构,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为协调各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了工作制度。重点检查的广西、甘肃、上海所有的县级以上政府和云南、福建、辽宁、黑龙江、宁夏的大部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监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步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从本地实际出发,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地方特点,增强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还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各地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办法,如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保障基金社会统筹暂行规定》、辽宁省《关于解决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通知》等。上海、甘肃、福建还在招工、扫盲、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等条例、办法中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