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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

  (三)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负担“反弹”严重
  今年以来,农民负担“反弹”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有些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又恢复收费,有的地方还擅自出台了一些新的收费项目,有的采取名目繁多的募捐、赞助、集资、摊派、罚款等社会性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湖南省一些地方将牲畜屠宰税变成“人头税”,按人口分摊收费。常德市有的地方从农民承包地中抽取15%~20%的机动地搞高价承包,增加了农民负担。检查组下乡随机抽查时,有些村支书、村长反映,农民的额外负担很重,实际负担要比上报数多将近一倍。一些地方流传一句顺口溜,叫做“头税轻(指农业税),二税重(指统筹提留等收费),三税是个无底洞(指各种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
  (四)一些地方土地等农业资源被毁占现象仍较严重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在保护耕地和农业环境方面做了大量艰巨而有成效的工作。但近年来毁地问题在局部地区又有“复燃”的趋势。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大量修路、建房、办企业挤占的耕地大都是农民几代人培育的良田,使本来就不多的耕地进一步减少。目前浙江等一些省人均耕地已降至0.6亩以下,温州市人均耕地仅0.377亩。一些市、县又在筹划搞城市大规模改造和扩建,大量毁占耕地的情况又将重演。基层同志反映,又要掀起第二次占地高潮了,这是在卖祖宗的家当,砸子孙的饭碗。浙江等一些省区粮食产量逐年下降,由历史上的调出省变为现在的调入省,其中耕地面积减少是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热衷于抓土地批租,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不敢管,怕得罪领导、丢乌纱帽,这种状况必须下决心改变。
  一些地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特别是一些近海渔业水域、内陆河流、湖泊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由于受长江、钱塘江沿岸工业废水排放的污染,舟山近海渔业资源已遭到严重破坏。
  (五)《农业法》的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执法体系尚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影响实施效果
  各地普遍反映,《农业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约束力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国家没有制定配套法律,地方立法难度较大。有的虽然立了法,执法效果也不理想。由于《农业法》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各级执法体系不完善,使该法的深入实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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