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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1995)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5年12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今年9~11月,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9月,检查组听取了国务院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内贸、化工等部委及粮食储备局、土地局、供销总社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法》的情况汇报。10月,检查组分赴湖南、浙江、黑龙江3省进行检查,听取了3省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9个地市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20个县 (市)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情况,与基层人大代表、乡村干部、科技人员和农民进行了座谈,期间还作了一些随机抽查。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分别向3省的主要领导通报了检查情况并交换了意见。同时,常委会还安排河南、河北、宁夏、云南4省(自治区)对《农业法》执法情况进行了自查。我也到浙江省了解了一些情况。11月,检查组又召集有关部门通报了检查情况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这次对《农业法》的检查是常委会继去年检查后进行的第二次,并根据要求加大了检查监督的力度,把去年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也列为检查的内容。
  从检查的情况看,《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农业在局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仍然获得了较好的收成,粮、棉、油、肉类、水产等主要农产品比去年均有增产,农民收入增加,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农业基础仍较脆弱,发展后劲仍然不足,决不能因一、二年粮食增产就认为农业已基本过关。从长远看,要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任务还相当艰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有丝毫的忽视和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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