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4年12月23日在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布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下半年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意见,常委会组织检查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
《农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参加
《农业法》检查的3个组分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任组长,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省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今年7月,检查组听取了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和财政部的汇报。8月至11月,各检查组先后赴吉林、四川、山东3省检查了
《农业法》执行情况。其间,检查组分别听取了3省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四川省成都、内江、遂宁、南充、重庆,山东省德州、潍坊、烟台,吉林省长春、四平、吉林、延边等地、市、州贯彻执行
《农业法》的情况汇报,调查了21个县(市)农业经济发展的情况,考察了一些农技推广站、农田水利工程、棉花收购站、渔场、乡镇企业和农贸市场,走访了部分农户,与农村基层干部、科技工作者和农民进行了多次座谈。同时,湖北、陕西、安徽、黑龙江4省根据常委会的安排,对
《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自查。我也到河北、四川两省实地了解了一些情况。
现将贯彻实施
《农业法》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形势
这次检查和自查的七、八个省都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实施
《农业法》,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使农业生产连续获得较好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