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由于产品质量不高、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伤害。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工业企业生产的废品、次品、返修品造成的损失约占工业总产值的10%左右。许多企业因产品被假冒而陷入困境,河南省中原工贸公司由此造成32条生产线停产,仅去年第四季度就损失1400万元。假冒伪劣商品还使不少消费者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今年上半年,沈阳市就发生4起因电视机着火、11起因美容伤害而引起的投诉。温州市9所学校一万余名师生为预防肝炎服用了板蓝根假药,导致331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头晕等症状。一些地方多次发生因喝假酒而死人的重大案件。不少假冒伪劣商品还通过多种渠道流向境外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而且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学习宣传法律的深度广度不够,法制观念不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思想上存在着片面、错误的认识,把出现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看成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认为只要“冒牌不冒价”、“假冒不伪劣”就不算什么问题,担心严厉打击会影响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严格质量管理同帮助农民致富对立起来,对乡镇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采取了放任态度。也有不少企业和消费者尤其是农民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或不敢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其次,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办案体制、市场管理体制和某些商品经营体制不顺。不少地方反映,执法部门到外地调查取证、收缴赃物、抓捕案犯,往往得不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许多案件费时费力最终却不了了之。群众反映,现在的“打假”是“打人家不打自己”。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反映,其办案人员去广东省湛江市调查延生护宝液被假冒一案时,被当地派出所干警扣押,并遭犯人毒打,至今没有处理。今年以来执法人员遭围攻殴打事件屡有发生。某些部门强迫企业和居民购买指定的产品,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也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在查处案件中,尚未形成跨行政区划办案的体制,致使一些跨县、跨市,特别是跨省的案件得不到有力查处。集贸市场的管理体制和盐、种子、烟、酒、药品的经营体制存在着政企不分的问题。有的地方工商部门既是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又是市场的投资者;专营公司既从事经营又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容易造成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
第三,
“三法一决定”某些条款还不完善。主要是有的规定含义不清、用语不准、处罚偏轻、难以操作。如对于“违法所得”、“知名商品”和“专有技术”等用语,人们的理解不尽一致,执法中难以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利用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幅度太大,难以掌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