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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三法一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三法一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4年12月23日在第八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倪志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强化执法监督力度,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执法检查组,于今年下半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简称“三法一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各检查组分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任组长,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省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今年7月,检查组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汇报。9、10月份,各检查组分赴广东、浙江、辽宁、河南、福建5省,在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开展了执法检查。其间,检查组听取了上述各省和20个城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汇报,召开了部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消费者代表座谈会,调查了一些工商企业和集贸市场,比较深入地了解了当地的执法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束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并提出进一步贯彻“三法一决定”的建议。我也到广东、河南、辽宁3省实地了解了一些情况。  
  与此同时,还安排北京、上海、云南、海南和内蒙古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三法一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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