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的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两路于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到山西、湖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 (区),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深入街道、农村、厂矿企业,广泛听取了地方各级领导、政法干警、人民代表和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部分群众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分别同四省(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决定”颁布两年多来,四省(区)做了大量的工作,贯彻
“决定”是积极、坚决的,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无论是北部边疆的黑龙江、内蒙古,还是内地省份的山西、湖南,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正在逐步变成广大群众参与的宏大的社会工程。虽然一个时期以来,治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但是如果不是狠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问题还要严重得多。
1.认识逐步提高,领导进一步加强
四省(区)党委、政府把贯彻落实
“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纳入总体规划。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担任省(区)综治委主任,黑龙江省明确提出党政一把手为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湖南省各级领导也把保一方平安作为政治责任。该省岳阳市把能否贯彻好
“决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凡是在任期内对维护社会稳定旗帜不鲜明、工作不扎实、由此而引发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工作不胜任的就地免职。他们不搞下不为例,几年来先后处罚的县处级干部就有30余名。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综合治理工作,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利于落实综合治理各项具体措施;也有利于统一全社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认识,从而为贯彻
“决定”奠定有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