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职能要加速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上来。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与
《条例》配套的18个规章要抓紧出台,18个配套规章中,有11个规章有关部门已按规定送国家体改委、经贸委审核,其余7个规章由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等单位起草或联合起草,至今还未定稿。建议国务院督促有关部门,使上述配套规章抓紧出台。二是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入手,加速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和权力分开、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分开的原则,加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管好国有资本金,使之不断增值。三是要把转变政府职能与精简机构、人员和简化办事程序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区别国有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有计划地发展企业集团,支持优势企业承包、兼并劣势企业,特别是一些长期亏损、领导班子问题多又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和在目前还难以实行破产的企业,可由好的企业兼并,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在这个问题上建议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另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前仍很困难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多方积极帮助它们解决问题,轻装上阵,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四、继续深化配套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尽快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当前,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消费基金膨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尽快把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起来。一是在思想上,要纠正一些企业存在的“一讲加强监督、约束机制,就是要把企业管死”的错误思想,只有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用好企业经营自主权;二是在体制上,要解决国有企业产权虚位问题,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主要管理者选择权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加速建立产权制度。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做到平等竞争,还要加快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税制改革和推进生活服务社会化。
五、加快经济立法,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加快经济立法,必须认真解决重复劳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问题,需要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要加快《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与财税、金融、外贸、投资体制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法步伐,力争尽早出台。对有些制定国家法律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或深化企业改革急需,由国家立法时间又来不及的,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些也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要严。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
《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