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门委员会去年检查了9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今年也不宜太多。
2.重申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改进与地方交流情况的方式。
“若干规定”中非常明确,常委会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地方去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从下面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较为全面地评估法律实施的状况,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两高”改进执法工作。
在听取地方汇报,交流情况时,要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执法检查小组到地方,可请少数熟悉情况的同志介绍该法律在当地的实施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在地方工作结束后,可采取与地方有关部门座谈的方式交流情况。
3.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要精干,到地方时不要层层陪同,切实做到轻车简从。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精干的班子。到地方去可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1—2位常委会委员组成,随组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总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不再安排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随同前往。只请地方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谢绝层层陪同。此外,在地方的时间和地点要协调好,不要过于集中。
4.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实效。每部法律的检查都要紧紧抓住法律实施中的一两个重点问题,主管机关也要围绕重点问题进行汇报。执法检查组应按照检查的重点搜集材料、熟悉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在地方活动时,好中差各方面的情况都要了解,可多安排些随机活动。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听取有关机关关于改进执法工作情况的口头汇报,进行审议。
5.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写好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应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来写,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些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等,使报告具有人大工作的特色,有别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