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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有关专门委员会去年检查了9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今年也不宜太多。
  2.重申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改进与地方交流情况的方式。“若干规定”中非常明确,常委会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地方去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从下面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较为全面地评估法律实施的状况,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两高”改进执法工作。
  在听取地方汇报,交流情况时,要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执法检查小组到地方,可请少数熟悉情况的同志介绍该法律在当地的实施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在地方工作结束后,可采取与地方有关部门座谈的方式交流情况。
  3.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要精干,到地方时不要层层陪同,切实做到轻车简从。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精干的班子。到地方去可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1—2位常委会委员组成,随组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总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不再安排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随同前往。只请地方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工作,谢绝层层陪同。此外,在地方的时间和地点要协调好,不要过于集中。
  4.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实效。每部法律的检查都要紧紧抓住法律实施中的一两个重点问题,主管机关也要围绕重点问题进行汇报。执法检查组应按照检查的重点搜集材料、熟悉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在地方活动时,好中差各方面的情况都要了解,可多安排些随机活动。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听取有关机关关于改进执法工作情况的口头汇报,进行审议。
  5.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写好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应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来写,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些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等,使报告具有人大工作的特色,有别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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