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始于1992年。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几年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执法检查工作已经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的反映看,目前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问题是:
1.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两高”,有的执法检查小组到地方时,把地方的“一府两院”当成了主要检查对象。
2.执法检查组人员过多,到地方时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加之专门委员会的有些执法检查和全国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等活动过于集中在少数省份,有的地方感到应接不暇,有时不堪重负。
3.执法检查的重点不突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够,有时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甚至流于形式。
4.有些执法检查报告有政府部门工作报告的味道,缺乏人大特色。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中,“执法检查要改进方法,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根据这一精神,执法检查要少而精,讲求实效。为此,对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1.检查的法律不宜安排太多。去年常委会组织检查了6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今年要适当压缩。到目前为止,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专门委员会等建议常委会今年检查的法律有12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安排4部。即:
大气污染防治法、
森林法、
产品质量法、
义务教育法。从常委会6月份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开始,每次会议审议1个执法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