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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附:

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始于1992年。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几年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执法检查工作已经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的反映看,目前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问题是:
  1.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和“两高”,有的执法检查小组到地方时,把地方的“一府两院”当成了主要检查对象。
  2.执法检查组人员过多,到地方时又层层陪同,队伍庞大,加之专门委员会的有些执法检查和全国人大其他方面的调研、视察等活动过于集中在少数省份,有的地方感到应接不暇,有时不堪重负。
  3.执法检查的重点不突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不够,有时难以了解真实情况,甚至流于形式。
  4.有些执法检查报告有政府部门工作报告的味道,缺乏人大特色。
  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中,“执法检查要改进方法,轻车简从,深入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根据这一精神,执法检查要少而精,讲求实效。为此,对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1.检查的法律不宜安排太多。去年常委会组织检查了6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今年要适当压缩。到目前为止,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专门委员会等建议常委会今年检查的法律有12部。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安排4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从常委会6月份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开始,每次会议审议1个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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