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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宝石”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第2条:“承租人提供全部燃油、柴油并支付油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港口费用、引航费、代理费、手续费、领事费(与船员有关的领事费除外),及前述费用以外的全部通常费用……”。
  第4条:“承租人使用和承租船舶按每天5900(伍仟玖佰整)美元的费率支付租金,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
  第5条:“租金以美国货币现款提前15天支付……未准时、正常地支付租金时……船舶所有人有权从承租人使用中撤回船舶,而不影响他们(船舶所有人)对承租人的任何其他索赔……”。
  第18条:“因租船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船舶所有人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因提前支付而未赚得的所有款项对船舶享有留置权……”。
  1995年8月2日的“租船合同附加条款”(下称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32条:“交船时,船舶应与船存燃料油约计180公吨中燃油、40公吨船用柴油一起交付。还船时,船舶应同与交船时船上实际存有的数量大致相同的燃料油一起还付。交船时,承租人应接收燃料油并应于7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燃料油相应油款和第1期租金。还船时,承租人有权从最后一期全额租金的付款中扣减燃料油的相应油款。交船和还船时的油价均为中燃油每公吨125美元、船用柴油每公吨195美元……”。
  第34条:“仲裁:本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准据法:在解决和/或仲裁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的任何争议时,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规则、条例。”
  第36条:“船舶所有人交船时[货舱]应清洁。承租人还船时货舱不清洁,应支付3500(参仟伍佰)美元……承租人每30天内应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无线电报和引航员/海关关员/理货员/领班的食品供应(不包括带酒精饮料)包干费1200美元,不足30天的按比例计算……向引航员/海关关员/理货员/领班提供饮料/香烟/招待,应由承租人支付费用,承租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向船舶所有人付还该笔费用。”

一、案情与争议



  船、租双方于1995年7月1日达成租船合同,船方将“真宝石”轮租给租方,租期为9个月(由租方选择增加或减少15天)。租方租进该轮后,又以航次租船形式将该轮转租。
  船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显示,该轮于1995年8月19日0652时在中国山东省日照港交付租方,8月26日在日照岚山港装载水泥。由于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船、租双方于1995年9月1日在中国厦门签订了作为租船合同附约的“协议要点”。该轮于1995年9月8日装毕水泥15892.254公吨/316578袋,9月11日开往中国连云港加油,9月13日驶离该港开往印度尼西亚雅加达,9月29日1727时抵达雅加达。因经多次催促,租方仍拒付租金,船方对263105美元的转租运费行使了留置权,并于10月11日向租方发出撤船通知,宣布自10月11日1630时解除租船合同及其任何有关协议、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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