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不支持第二期租约中的迟延支付利率。仲裁庭认为,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租方应就第一期租约和第二期租约的欠款统一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经计算,截至裁决日止,租方共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43.68美元。
(三)关于租方货损索赔的反请求
对于租方提出的反请求,船方除否认应对货损承担责任外,主张此项反请求已失去时效。仲裁庭认为,租方反请求所依据的事件发生于1993年3月当时《
海商法》尚未生效,应当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租方称其曾于1994年5月13日以传真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则称在第二次开庭以前从未见过这份传真。鉴于租方未能提出船方曾收到这份传真的证据,仲裁庭只能认定租方的反请求已过时效,不能得到支持。
4.本案本诉仲裁费由租方承担55%;由船方承担45%。
5.本案实际费用及反诉仲裁费全部由租方承担。
6.船方未提出因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实际费用金额,不予考虑。
三、裁决
1.租方应向船方支付结欠租金54267.46美元,以及该笔款项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18943.68美元,合计73211.14美元。
2.关于港务费人民币1814元,在双方当事人根据本裁决结算时,如船方仍未提供此项费用的单据,租方有权从上述第1项金额中扣除此款。
3.租方反请求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4.本案本诉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应由租方承担55%,即×××××元,由船方承担45%,即××××××元。本案本诉仲裁费已由船方于提交仲裁时预付,因此,租方应向船方返还船方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元。
本案发生实际费用人民币××××元,全部由租方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租方预付。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美元,全部由租方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租方于提出反请求时预付。
5.租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内将上述第1、4项所列款项向船方支付完毕,逾期加计年息7%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