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船期应当停租的理由如下:
①符合双方当事人缔约意思。第一期租约第十二条是停租条款,第4项规定:“船东违反租约而停工”;在第二条“船舶状况”中规定,“在交船之日及整个期租过程中,本船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那么,如果船舶有缺陷,处于非良好的工作状态因此停工,则是船方违约,租方可以停付租金;船方修理船舶,使之恢复良好的工作状态,因此发生的船期损失,租方是可以停付租金的。
两次修理原因,如前所述,第一次是因为船舶螺旋桨故障,第二次是因为海水管腐蚀。如果不及时修理,都将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影响到船舶的适航。因此,修船期间应认定为停租。
②租约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国《
海商法》第
127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
海商法》。《
海商法》第
133条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两次修船,均非由于租方过错引起,因此,租方可以据此停付租金。
③国际航运惯例也是如此。
(2)从1994年3月18日到3月26日共8天,由于船舶碰撞,船舶不能正常营运,租方有权扣除租金8天×547.95美元/天。4383.60美元。
(3)第二期租约中,从1994年3月27日到4月6日共11天,由于船舶碰撞事故,船舶不能正常营运,租方有权扣除租金11天×493.15美元/天=5424.65美元。
第一期租约第十二条规定“停租:……(2)船舶或货物遇到海损事故,包括碰撞、搁浅而造成延误。……”;第二期租约第九条规定:“……修船期间的租金按实际天数扣除”。因此,租方有权扣除上述(2)(3)项租金合计9808.25美元。
(4)第二期租约里,1994年12月29日到1995年1月10日共12天,1995年1月28日到2月9日共12天,应为停租,租方有权扣除两项合计的租金24天×493.15美元/天=11835.6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