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第五条第8款明确规定租方还船时若未清洁船舱,则应加付一日租金。由于租方未按上述规定在还船后清洗船舱,因此租方应向船方加付一日租金3272.50美元。
(七)洗舱劳务费
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由租方支付洗舱劳务费以及劳务费的数额没有争议,但是,租方提出由于船方的处事作风令其遭受巨大损失,因而有权以此冲抵该劳务费。仲裁庭认为,如果船方没有维护租方的利益致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租方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要求船方赔偿。但是,由于租方对于其声称的损失既没有提出具体数额、事实和证据,也没有依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提起反请求,因此,仲裁庭不予考虑。租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向船方支付洗舱劳务费1200美元。
(八)港口招待费
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因此,租方应向船方支付该港口招待费720美元。
(九)违约金
租船合同第十六条已明确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和金额,并且规定,一旦租方未按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应视为租方违约,同时船方有权随时随地选择撤船。结合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旦租方违约,包括未按期足额的支付租金,则应向船方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租金交付的事实,仲裁庭认为,从1995年2月27日签订合同之日起,租方从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其准时、足额交付租金的义务,船方根据合同有权选择撤船或者催缴租金并继续履行合同。船方在9月7日撤船之前一直选择了前者,并不构成对租方拒付或延付租金的默认。当然,在任何情况下也都不能改变租方延付租金的违约性质,只要在撤船之前,租方尚欠付租金,船方就有权按照合同规定随时在任何地点撤船。
租方提出船方违约并应支付全额租金10%的违约金,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也未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缴纳反请求仲裁费,因此,仲裁庭不予考虑。
因此,根据租船合同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租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19446.25美元。
有关利息损失以及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事项,请参阅仲裁庭在以下第三部分中的裁决。
三、裁决
1.租方应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船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共计56291美元,并支付自1995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2.租方应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船方支付拖欠的主机燃油费共计27 230美元,并支付自该轮起租后10个银行工作日,即199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3.租方应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船方支付拖欠的副机柴油费共计21463美元,并支付自该轮起租后10个银行工作日,即199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