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租船人每月应付给船东人民币20000元,与租金一起直接付给船东,作为船东付给船长和船员的特别劳务费,扫舱费和船舶维修奖金。”
第五条:“交船与还船
1.船东按本船在各方面适于通常的货物运输状态下在中国国内或南北朝某一港口交船。舶舶到达该锚地,即视为租期开始。交船可以在任何时问,不论白天或夜晚,不论节假日或星期天。交船时间以船长电报所报时间为准……。
7.……交船时存量应不少于重油150吨,轻油50吨,以船长报告数字为准。租船人应在船舶起租后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油款汇给船东……。
8.还船时,租船人可加付给船东一日租金而不需清洁船舶还船。
9.交船时间
……预计可以1995年3月20日至1995年3月30日内交船……”。
第六条:“双方责任
Ⅱ.租船人的责任
2.船舶的指挥调度、订舱配载。
3.供应租期内燃料油、三分之二淡水并支付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租船人应保证燃油质量(主机燃油粘度1500秒以下,副机0号油),并承担国提供不合格燃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4.承担港口使费、引航费、拖轮费、装卸费、理货费、平舱绑扎费、清洗舱费、货损货差责任、岸吊使用费、货运物料费、代理、通信费、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客饭费、招待费。”
第八条:“停租、航速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租船人不能正常营运连续24小时,租船人有权按影响的时间停付租金(但下列原因是租船人造成的除外):
A.船壳、机器或设备损坏;
B.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的延误;
C.修船、进坞。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租方不能使用船舶进行营运,租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停付租金。
A.船舶未按规定携带货运需要的有效船舶证书或其他船舶文件;
B.船东违反租约而停工;
C.船长、船员或水手的罢工、拒抗。但租船人的行为引起的除外;
D.由于船方原因绕航,如送病船员,供应物料、机器损坏、淡水等。
3.除以上原因外,租船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停租。
5.在租约内本船在良好天气、平静水面情况下,日耗油FO:22吨,DO:2吨,以12海里/小时的经济速度航行。
6.若由于船东、船员或船舶状况等原因,使本船延误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撤船与停航
租船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经船东同意,而扣除预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如果租船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由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的费用,应视为租船人违约,则船东有权随时在任何地点撤船或停航。因撤船或停航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租船人承担。船东撤船后,……并有权向租船人追偿第十七条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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