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8个保险单项下所有货物由上述船舶自上海运往加尔各达港,然后由卡车运往Birganj海关。加尔各达港距Birganj海关大约1000公里。被保险人称,货物于尼泊尔Birsanj海关接受时处于损坏状况并有物件灭失(下称短少),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了适当的检验。此后,检验人在如下检验报告中证明了该批货物的损坏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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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检验数量 │发现损坏数量│发现短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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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0打(250箱) │45打 │62打和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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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8打(7箱) │- │45打和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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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16件(93箱) │25件 │30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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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0打(155箱) │33打和2件 │141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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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76件(96箱) │48件 │14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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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400打(40箱) │- │331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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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00盒(130箱) │800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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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788件(149箱) │202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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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检验报告,被保险人指出保险人应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共计19019.07美元,包括检验费用。被保险人提出以下理由以支持其索赔:
1.被保险人符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Ⅳ的所有必备要求,并依据条款提交了所有证明文件。
2.保险人已准备在大多数案件中部分赔偿被保险人一定百分比的损失,这表明被保险人的索赔是真实的,而且保险人手中的证据足已解决上述赔偿。
3.保险人不能因其未能向第三方追偿损失而否认其应承担的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那保险的意义何在呢?
4.在类似的案件中,同一保险人全额赔偿了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