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船方提出,因为租船合同明确规定“……锦州和青岛两个安全港口,每港一个安全泊位……”,在“越洋”轮被港务局命令移至锚地后,船方没有义务继续等待并再次靠泊装货。如果租方要使用一个以上的泊位,船方有权拒绝,英国法对此十分明确。
租方针对船方的上述答辩提出,船长6月29日拒载电石,最后在租方的一再要求下于30日下午同意装载,但在当日1700时左右,船方通过外代突然通知租方准备绳子和木板。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从通知到垫舱物料的备齐,应给予租方一个合理的时间。由于港区离市区很远,加上下午1700时才得到通知,致使租方无法在当日晚上备齐,第二天船舶即自行离港。此外,根据租船合同第23条,租方首先可以无偿使用船上的垫舱物料,其次,如船长有额外要求,租方将承担额外垫舱物料的费用。就“required”一词,船方指定的证人、本案租船合同的经纪人,在开庭时已明确向仲裁庭说明“additional dunnage should be required by the owner,也即船方应当通知。租方进一步提出,装载电石应使用何种垫舱物料,属于航海方面的技术性问题,作为一个对驾驶毫无知识的贸易商,他只能按照船方的要求来提供垫舱物料。因此,6月30日晚电石未能及时装船的原因是由于船方未能及时预先通知其对垫舱物料的要求。
此外,租方提出,船方6月29日的书面通知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其拒载的意图,无任何文字表明其仅在29日这一天不装货。否则的话,船方根本无须签发这一通知,因为按惯例下雨天不能装电石,也用不着随着天气转晴而改变因而不能装电石的决定。
最后,租方强调,就本案而言,船方通知租方要求的垫舱物料后,必须等待租方提供,否则船方应当承担责任。船方也绝无权利停止装运合同规定的货物。
关于拒载电石的损失,租方提出,由于船方的违约,造成租方无法对外履行相应的贸易合同,印度尼西亚买方在当地以市场价重新购买,并将其中的差价12492480美元在支付给租方的货款中扣除。因此,租方为此蒙受损失如下:
A.货款差价损失124924.80美元;
B.租方将330吨电石改配它船所产生的从锦州至天津港的运费损失8380.00美元;
C.海运费差价109071.60美元;
D.锦州港口杂费7352.00美元;
E.退税损失(3%)3320.00美元;
F.推迟发运货款利息(1.5%)1660.00美元。
船方对此提出,租方的请求项目和数额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根据船方陈述的事实,租方的反请求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但是,假设租方的反请求从责任上能够成立,其索赔项目和金额也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律上讲,在船方违约未装运租方提供的货物,而租方又另找替代船舶装运的情况下,根据英国法,租方所能索赔的损失仅限于运费差价及因延迟运送被甩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就本案而言,租方所能索赔的运费差价最多只是自锦州港运至天津港的公路运费加上天津港至Belawan港的海运费与本租约约定运费之差;其他损失应限于自7月2日起至该批货物运出锦州时止的仓储费,除此之外的其他索赔项目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船方还特别提出,租方索赔的其买家重新购买330吨电石的差价124924.80美元根本不能构成一项实际损失。事实上,该差价仅仅是其买家对于租方的一项债权,因为330吨电石问题租方是否应赔偿买家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均需根据买卖合同才能确定。其次,就数额而言,该批货物的CNF Belawan价仅为66000.00美元,而买卖差价却高达124924.80美元,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荒唐。最后,船方还要求租方提供每一项索赔的详细说明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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