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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轮运费、延滞损失、拒载电石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

  附加条款:第18条:“100%运费应在两个装港装货结束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之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船舶抵达卸港之前,通过电汇汇往船方指定的账号。
  装货结束后,不论货物灭失与否及域船舶灭失与否,都应视为已挣得全额运费。”
  第19条:“对于卸货,船舶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卸货速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250吨,星期日、节假日除非使用,应当除外……。”
  第23条:“租方可以使用任何船上现有的垫舱,任何额外的垫舱物料应当由租方/托运人负担。”
  第32条:“……如果卸货在约定的卸货时间内完成,则对于所有节省的装卸时间应当按照每天2000美元的费率,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向租方支付速遣费。”
  第33条:“在装港和卸港,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之前向租方/托运人递交,装卸时间应当在1400时起算;如果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之后的办公时间内向租方/托运人递交,装卸时间则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0800时起算,而不论靠泊与否,不论在港与否……。”
  该轮1995年6月19日抵达第一装港锦州港;6月25日1814时至30日2000时装载水泥13968.795吨;6月30日2000时至7月1日0540时等待装电石;同日0540时至0640时由锦州港务局命令驶往一号锚地等待装电石;0640时至2015时继续等待装电石;2015时船舶未装载约定的330吨电石便驶离锦州前往第二港青岛。
  该轮7月3日1020时抵达青岛港并于1220时靠泊;1220时至1415时等待清关;1415时至2130时开始装货;2130时至次日1100时等货;7月4日1100时至2200时继续装货;2200时至次日1030时等货;7月5日1030时至6日0330时装货;7月6日0330时至1100时等货;1100时继续装货并于1600时装载结束。
  该轮驶离青岛港后,于7月18日0851时抵达卸港印度尼西亚的Belawan港并于100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同日2145时开始卸货并于29日1500时结束卸货。
  船方提出,船方已根据租船合同将货物装运至目的港,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租方仅仅支付了一部分运费,拒绝支付余额运费和装港延滞损失,因此请求裁定租方立即支付;
  1.应付运费145824.23美元并加计自1995年7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为8%的利息;
  2.装港延滞损失9640.00美元。
  3.律师费和差旅费95400.00元人民币。
  租方在收到船方的仲裁请求后,以船方拒载330吨电石以及卸港速遣为由提出了反请求。
  双方具体争议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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