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租方认为装卸时间应止于7月20日1715时,而不应当止于船方提出的7月24日1115时。
船方认为CQD条款意味着装卸必须按照港口习惯的速率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习惯,则应以合理的速率进行装卸,否则,租方对于超过的时间必须支付滞期费。在本案中,Constanza港明确建立的习惯是940吨/天,因此,租方对于超出习惯速率所允许的时间应当支付滞期费。
根据租方的装卸时间计算表,该轮在Gaatz港滞期12天零31分;在Constanza港滞期3天19小时53分。据此,租方认为他们已将装港的滞期费全部给付,船方额外多算的45744.43美元滞期费请求是不符合租约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Galatz港延迟损失
船方提出,在装货于7月8日1200时结束之时起,由于船长等待递交提单(直至7月9日1030时),以及由于租方在7月9日1840时才办妥出口结关,船舶在港被延误,因而造成1天6小时40分的延迟损失,该损失应按照每天5000美元计算,共计6389美元。
租方认为,7月9日该轮等待签发提单和货物仓单、批注1030~1840时等待开航指示和船舶的清关手续,这一切都是船东或其代理应尽的职责或义务,因此,这些时间不应当由租方承担。
船方认为租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船方的证据,清关等手续应当是托运人/租船人的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
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在装港,装货时间应“自准备就绪通知书……由租方或其代理递交/接受之后12/小时起算”。而在卸港,卸货时间则是“自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之后12小时起算”。对于装港,租方认为装卸时间应自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接受后”12小时起算,但租方未能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仲裁庭根据合同的规定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递交”或“接受”之后12小时,而不能简单地认定装卸时间必须在租方“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后12/小时才能起算。
此外,即使双方约定的是“接受”之后12小时起算,如果船舶已经“准备就绪”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租方根据合同有理由拒绝接受,否则,租方有义务根据合同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之,从而在其之后12小时起算。
因此,仲裁庭认为船方关于装港装货时间的起算的办法是合理的。
(二)关于滞期时间的计算
1.Galatz港滞期费
鉴于装卸时间的起算已经确定,同时双方对于本租船合同下的货物绑扎是必需的因而构成装卸作业的一部分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装卸事实记录记载装货结束时是否也已表明结束绑扎,从而7月5日至8日的绑扎时间是否应当计人装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