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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娜·茜”轮滞期费等争议案裁决书

  对此,船方提出,由于租方没有理由不在NOR递交后立即接受,因此应当视为NOR已经被立即接受。租方不能简单地通过延迟接受NOR来实现其装卸时间直至6月14日2000时和7月13日2000时才起算的主张。如果租方的论点正确,只要通过不接受NOR,就可以永远无法起算装卸时间。
  (二)关于滞期时间的计算
  1.Galatz港滞期费
  船方认为,由于在该港总共装载货物5770.15吨,因而允许的装卸时间为5天18小时29分。因此该轮于6月22日0429时进人滞期,直至7月8日1200时货物完成绑扎时止,共滞期16天7小时31分。
  船方不同意租方关于滞期应当在绑扎结束之前停止的观点。船方认为,绑扎是装货作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层而除非明确约定除外,绑扎作业时间应计人装卸时间/滞期。船方还向仲裁庭援引了两个支持其观点的英国判例。
  租方提出,在Galatz港,署有该轮船长签字的装卸事实记录表明,该轮所有4个舱装载和捆绑作业的完毕时间是7月4日1000时。之后,7月5日至7月8日,该轮又进行捆绑作业,我们的推理只能是,由于装卸工的疏忽、过失等而导致装载不当或积载不合理,船方为了自身的安全和适航性考虑,不得已而进行补工,这些多花费的时间并不是为了租方的利益。根据租船合同第17条的规定,租方对于所雇佣的装卸工的疏忽、过失等不负责任,因此,装卸时间应在7月4日1000时结束。
  船方提出,租方误解了装卸事实记录。装卸事实记录并没有记载绑扎时间于1993年7月4日1000时结束,因为不同于明确载明“船舶结束装货时间为04.07.93/1000时”,“船舶结束绑扎的时间”一栏中没有填入任何数字,在此之后,才详细载明各舱具体结束绑扎的时间。船舶结束绑扎从而最终结束装货的时间是7月8日1200时。因此,船方的证据不存在矛盾,租方指控装卸工人疏忽、过失是没有根据的。
  2.Constanza港滞期费
  船方提出,在Constanza港,共计装载2859.34吨钢材和176吨备件。其中,2859.34吨钢材按照租船合同第18条规定的装卸速率(1000公吨/天)其允许装卸时间为2天20小时37分;根据租船合同第13项(Bo×13),备件的装载应当按CQD条款装载。根据Constanza港1972年颁布的指令,装载备件的速率应为940公吨/天,因而176吨备件的允许装卸时间为4小时31分。因此,在Constanza港总共允许的装卸时间为3天1小时8分钟,该轮在7月16日0503时进入滞期,直至7月24日1115时完成装货时止,共滞期8天6小时12分。
  租方提出,在Constanza港,根据装卸事实记录,该轮7月20日完成钢板的装载,之后,直至7月24日进行备件的装载。租船合同第13项明确约定备件的装载按照CQD条款,即,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这意味着双方仅仅同意按装货港的装卸方法和装卸能力,以尽可能快的速度进行装卸作业,因而,无论在英国或中国,它与装卸时间并无直接关系,不产生滞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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