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附加条款):“……在装港和卸港,装卸工由托运人/收货人指派和雇佣,并视为船方的装卸工,接受船长的指示和命令。租方对于所雇佣的装卸工疏忽、过失或判断失误不负责任。”
第18条:“装货速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000公吨,星期六下午、星期日作公共节假日,即使使用了,也除外……在装港,装卸时间应自准备就绪通知书在工作时间,即上午9时至下午5时,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由租方或其代理递交/接受之后12小时起算,不论靠泊与否,但只要通过港务当局的进港手续……在装港,星期六中午或任何节假日前一天中午至星期一或节假日后一天的上午8时之间的时间,即使使用了,也不计入装卸时间……”
第23条:“本租船合同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则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船方提交了一份装卸时间计算表,根据该计算表,租方应付运费和亏舱费538910.42美元;Galatz港滞期费81565.97美元;Constanza港滞期费41291.67美元,扣除3.75%佣金,卸港速遣费13395.83美元,超龄保险金3000美元。租方第一次付款491740.75美元以及第二次付款83070.75美元,最终租方尚欠付船方滞期费45744.43美元和延迟损失6389美元。双方对于上述佣金、卸港速遣费和超龄保险费等均无争议,主要争议在于装港滞期费和Galatz港的延迟损失,具体争议要点如下:
(一)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
船方提出,该轮1993年6月11日0800时抵达Galatz;当日1400时通过检疫,同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此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在Galatz港的装卸时间应当自6月12日0200时起算。
船方还提出,该轮于(星期日)7月10日2400时抵达Constanza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2325时递交,根据租船合同第18条,应当视为7月11日(星期一)0900时递交,因而,在Constanza港的装卸时间应当在12小时后,即当日2100时起算。
租方不同意船方的上述观点和计算。
租方提出,租船合同第18条明确规定装卸时间应自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和接受后12小时起算。船方虽于6月11日1400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租方尚未接受,并不能想当然地开始起算,起算应以租方接受为准。根据装港事实记录,在Galatz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6月14日0800时收到并接受;在Constanza港,准备就绪通知书于7月13日0800时被接受。因此,在Galatz港,装卸时间应当自6月14日2000时起算;在Constanza港,装卸时间应自7月13日2000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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