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翔”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福翔”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1995年11月5日 北京)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船方与被申请人租方于1993年7月15日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1994年10月18日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争议案。
  1995年2月28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14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高菲与船方选定的仲裁员朱曾杰,租方选定的仲裁员於世成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5年4月25日,本案在北京进行开庭审理,船方、租方均。出席庭审作了陈述、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对本案提出的问题。庭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庭审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及证据材料,作出本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1993年7月15日,船方与租方签订了中租1980格式的定期租船合同。依据该租船合同,租方承租船方“福翔”(Lucky Hover)轮,从事上海至香港(包括台湾)地区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租期6个日历月,租金3400美元/日,交船日期1993年8月10日至8月17日,交船地点为Dropping outward Pilot station of shanghai。
  据于船方诉称,1993年8月10日,船方电话告知租方,“福翔”轮已于10日上午从广州驶往上海交船。8月11日,船长电报上海外代,该轮预计14日0700时抵长江口。8月13日晨,船长电报告上海外代,该轮将于13日2100到达长江口。8月13日2020,该轮抵长江口锚地,8月14日、15日、16日在停泊锚地等引水,8月17日0903抵长江口引水站。
  船方认为,上述船舶动态租方已从船方处获知,有充分时间安排泊位接船。船方依约在规定时间及地点(上海港引水站)将船交与租方。交船之时,便是租期起算之时,因此本案租金应从1993年8月14日起算。此外,1993年10月,因船舶主机故障,停航5.12天,租船期为24.88天。1993年11月、12月船舶被迫靠港避风计7.55天,鉴于期租合约下,船长作为船东的代理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有权在恶劣气候影响船舶安全情况下,采取安全措施,因此避风期间,租方应照付租金。据此船方认为11月份租船时间为30天,12月扣除等物料0.828天外,为29.17天。
  据船方计算,整个租期内,停租时间为8月0.175天,10月5.12天,12月0.828天,合计6.663天。租方应付租金(16.285+30+24.88+30+29.17+30+3)×3400×95%=527572.05美元。租方实付300289.67美元,扣除租方垫付费用,尚欠77654.33美元。据此,船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