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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洋”轮租金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第17条:“……如本船航速减低及/或耗油增多,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燃料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如燃料消耗低于合同规定标准,所节约燃料的30%按进油价奖励给船东。”
  第18条:“……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
  第34条:“船东应按本租约所付租金1.25的回扣付给租船人
  第36条:“本船可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港口安全锚地还船。”
  第37条:“租船人付给船东……每月 1000美元作为招待、电报费、通信费。”
  船方提交的材料显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于1994年7月101400时在烟台锚地交付租方,7月16日至25日在山东日照岚山港装载袋装水泥20000吨,7月25日开往印度吉大港;7月30日至8月3日在香港加油;8月16日抵达印度吉大港石月26日卸货完毕;8月27日至9月25日在孟加拉国盖拉港卸货;9月26日至10月18日2230时在印度吉大港锚地抛锚待命;10月18日2230时开航驶往印度维沙卡帕特南港装货,10月20日抵达该港,11月5日装毕5000吨钢材;11月5日开往印度马德拉斯装货,11月11日装毕7000吨重晶石;11月11日驶往印尼卸载重晶石,11月17日驶抵新加坡添加油水,11月24日在印尼卸货完毕,11月25日驶离印尼;12月7日抵达台湾高雄港卸货,12月2052时卸货完毕,驶返上海修船;12月15日2200时抵达长江口锚地,停租进厂修理。
  船方提出,该轮于1994年7月10日1400时在烟台交付租方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租方应按时向船方支付租金,而租方却以该轮船长擅自更换在印度吉大港的代理为由,长期拖欠应付的第5、6、7期(1994年9月8日1400时至1994年10月23日1400时)三期租金及有关费用181604.06美元,虽经船方多次催付,但租方在答应即行付款的情况下却一直拒付,并单方面于1995年1月10日解除租船合同,租方显然违反了租船合同。
  关于租方所称船长擅自更换吉大港的代理问题,船方指出,1994年9月17日,租方作为定期租船人就该轮转租后的有关运输事宜,授权UNITED SEA TRANSPORT CO.(简称USTC)为其在吉大港的船方装货代理人。9月26日,该轮按租方指示驶往该港准备装货。同日,租方传真给USTC,再次确认USTC为装货代理人。因租方与航次承租人SN有限公司在航次租船问题上存在争议,航次承租人的代理人SEACOM SHIPPING LTD.(简称SEACOM)不接受船方递交的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致使该轮无法靠泊装货。USTC当时也认为,如不按港口习惯委托SEACOM为装货代理人,SEACOM不可能提供装货计划,因而,该轮无法开始装货。9月28日约1530时,为避免进一步延迟,USTC派员登轮向船长说明情况,并要求在USTC与租方联系,船长与租方通话。在了解情况后,租方决定将原USTC的装货代理权转交给航次承租人的代理人SEACOM,但保留USTC为船方保护代理。USTC遂与SEACOM办理交接手续。SEACOM得到装货代理权后即通知船长,称该轮将于次日0500时进港靠泊,1600时开始装货。9月29日约1500时,该轮船长再次去USTC并与租方通电话,租方指示该轮暂时拒绝装货。直到约2200时,租方决定拒绝航次承租人提供9000吨化肥的装运量(原计划装13000吨),并限期航次承租人于次日1100时以前预付5天的滞期费和亏舱费并交出正本合同,否则将该轮移至锚地待命。为此,SEACOM无条件地将装货代理权还给USTC。由于次日正值当地法定节假日,该轮无法离港,直至10月2日0630时才启程去锚地。同日,USTC与SEACOM重新办理还权手续。10月6日,SEACOM得到租方关于给付该轮进出港费用的允诺后,即将船舶和船员证书交给USTC。该轮在锚地等候至10月18日,才按租方的指示起锚开往印度维沙卡帕特南港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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