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油款
船方提出,根据租船合同第4条的规定,租方应在交船量油后3天内将船上存油油款付给船方,但租方接船后一直未付油款。船方指出,该轮在青岛交船时,船上存燃油490.78公吨,存柴油83公吨。据船方计算,该轮从青岛至雅加达,消耗燃油167.007公吨、柴油58.901公吨;从雅加达至海防,消耗燃油100.112公吨、柴油29.12公吨;从海防至南浦,消耗燃油82.623公吨、柴油15公吨,合计消耗燃油349.742公吨、柴油103.021公吨,扣除租方添加的燃油100公吨、柴油58.10公吨后,租方实欠船方燃油249.742公吨、柴油44.921公吨。按交船时的燃油油价每公吨98美元、柴油油价每公吨190美元计算,租方欠船方油款合计33009.71美元。船方要求租方支付该笔油款。
租方提出,该轮在青岛交船时存燃油417公吨、柴油83公吨;在海防撤船时,船上存燃油249.88公吨、柴油53.08公吨。按交船时的燃油油价每公吨98美元、柴油每公吨190美元计算,租方欠船方油款合计22062.56美元。租方认为,该轮是 1994年3月25日1730时撤船的,因此从海防开往南浦所耗油料不应由租方负担。
3.催款旅差费
船方提出,由于租方拖欠租金、劳务费、油款,船方曾两次派人去租方所在地蛇口催款,由此而支付的旅差费10000美元完全是由于租方违反租船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因此应由租方承担。
租方提出,船方提出的催款旅差费由租方承担无法律根据,租方拒绝支付。
(二)租方的反请求
1.未留置船上货物造成的损失
租方提出,该轮抵达卸货港海防时,租方发现转租承租人未按转租租船合同的规定向租方支付转租租金和油款,租方遂根据与船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第18条的规定,多次指示船方和船长立即停止卸货,留置船上部分货物。在租方按惯常习惯向船方保证承担留置货物所产生的后果后,船方仍然不理会租方的合理要求,船长拒绝听从租方的指示留置货物,让货物全部卸空,致使租方失去向转租承租人追偿转租租金、油款的机会,使租方损失转租租金121469.56美元、油款18841.42美元,合计140310.98美元。租方认为,租方的损失是由于船方违反租船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是由于船方过失造成的,因此应由船方承担。
船方提出,租方有将该轮转租的权利,但不应给船方增加租船合同额外的义务,船方只受原租船合同的约束。租方在未收到转租租金时,曾要求船方扣货,但因船方同越南船代理联系不便,指令难于送达船长,更主要的是船方无此项义务。因此,租方未能收回转租租金和油款的责任应该自负,与船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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