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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希斯”轮滞期费、运费、货物短少、船舶超龄保险费、港口费用争议案裁决书

“拉希斯”轮滞期费、运费、货物短少、
 船舶超龄保险费、港口费用争议案裁决书
 (1994年9月29日 北京)


  申请人船方依据1990年7月25日与被申请人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2年11月18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租方支付运费余额及装港滞期费计222403.27美元及其利息,以及仲裁费、律师费。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船方选定刘书剑先生为仲裁员,租方选定尹东年先生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邵循怡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共同审理。
  仲裁庭于1993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船方的代理人及租方的代理人均到庭。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书面证据作出本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船方根据程租租船合同将其所属的“拉希斯”轮租给租方,从墨西哥夸察夸尔科斯港装载散装尿素24958.977公吨运往中国赤湾港。船方就该轮在装港发生的滞期费及运费余额提出索赔,租方就货物短少损失、船舶超龄保险费和装卸港发生的检验费等提出反请求。
  (一)装港滞期费
  船方提出,该轮于1990年8月24日1030时到达墨西哥夸察夸尔科斯港锚地,船长于当日1130时向托运人FT公司和租方代理RG子公司通过电报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由于指定泊位被“DESERT FALCON”及“IVI”两轮先后占用,该轮直到9月12日1000时才得以靠泊,装货作业于9月13日1130时才得以开始,造成该轮在装港滞期14天2小时55分,计滞期费105911.25美元。
  船方认为,该轮之所以迟迟不能靠泊,是因为装货泊位已被“DESERT FALCON”轮占用,后又被“IVI”轮占用,是因为装港严重拥挤所致。此外,根据装港习惯,通过检疫和货舱检验并不是进港手续的一部分,也不是船舶靠泊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检疫只有在靠泊后才可进行,而且由于只有通过检疫后才可以上船验舱,因此验舱也只能在靠泊后进行。该轮靠泊后通过了检疫和货舱检验,进一步证明了该轮8月24日1130时在锚地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时,已在各方面作好了装货准备,证明了船舶适航、货舱适货、船上设备属具处于良好状态。既然租船合同中并未规定船舶通过检疫和货舱检验是租方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前提条件,租方无权拖延到该轮通过货舱检验时即9月12日2015时才接受该通知书。因此,装货时间应于8月24日113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24小时即8月25日1130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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