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租方如应负责任,应赔偿船方什么损失和损坏
船方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损失金额为3063526.86美元,包括:
1.临修费 326400.00美元
2.检验费 4540.00美元
3.租车费 421.00美元
4.交通船费 57411.00美元
5.潜水服务费 53980.00美元
6.引水费 3866.40美元
7.监修费(诺福克港) 1295.03美元
8.咨询费 11275.03美元
9.租金损失 1264000.00美元
10.永久修理费 1285027.80美元
11.监修费(鹿特丹港) 25000.00美元
12.检验费 1826.00美元
13.燃油费(停租后船东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加油50吨,每吨USD250.00) 14003.27美元
14.律师费 13581.33美元
15.引水费 90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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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063526.86美元
租方在否认事故负有责任时指出,虽然在鹿特丹发现船舵及舵杆的损坏不是由于船底碰触沉锚所致,船方却将该项修理费及所耽搁的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也一并计入索赔中。
鹿特丹救助协会指派的检验师凡·海尔对船舵的损坏作了如下说明:“舵杆法兰右侧开裂,左侧严重破裂。舵杆破裂处是在法兰上方,长度约85cm,舵栓下方的轴承面严重磨损,并且相应的轴衬牢牢地撞锤到挂舵臂上。舵栓上方的轴承轴衬磨损”。其结论是“舵杆的损坏不是因为1990年1月2日搁浅所致而是舵栓轴衬卡住所致”。
上述检验师的报告,对船舶修理时间作了下述说明:
“船底损坏:干坞12个连续工作日
漂浮5个连续工作日
舵杆损坏:干坞13个连续工作日
漂浮25个连续工作日
修理厂原计划用8天连续工作日在干坞内对钢板进行修理,但后来因为发现舵杆损坏,修理厂认为没有必要加班来按计划时间完成修理,因此对钢板的修理作了相应的调整”。
租方认为,船方无权将与修理船舵损坏相关连的费用计入索赔。船舵的永久性修理费用,修理厂的各项费用,以及监修人费用、燃油费用、检验费用及租金损失均不能考虑。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仔细地审核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做的口头和书面申述,对前述的几个问题达成下述一致意见。
(一)船舶是否超过安全吃水
关于船舶驶离诺福克港时要求的最大的吃水50英尺或15.24米没有争议。出口船舶航道挖掘深度足以使50英尺以下吃水船舶驶离而不发生搁浅事故。证据表明前几周有几艘吃水50英尺的船舶已安全驶离诺福克港。“寿安海”轮租约吃水为16.20米,但租方承认该轮在诺福克港只能装载到1524米,即50英尺的限定吃水。他们的装货指示已向船长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