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安海”轮触锚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1994年3月8日 北京)
申请人船方根据其与租方于1989年3月29日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寿安海”轮在装货港因碰触沉锚而造成的船舶损坏,于1990年7月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租方赔偿该轮损失3063526.86美元及相关的利息。
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代船方选定孙瑞隆先生为仲裁员;租方选定唐明治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按仲裁规则第14条指定李嘉华先生为首席仲裁员后,租方提出李嘉华先生作为“寿安海”轮船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回避。为此,本会主任重新指定高隼来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高隼来先生、孙瑞隆先生和唐明治先生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期租合同第54条包含的仲裁协议只规定由期租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在北京仲裁解决,但未规定适用的仲裁规则。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争议由上述仲裁庭根据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证明材料后,于1992年5月2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要求当事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陈述。仲裁庭现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期租合同(第24~28行)包含的一项规定称,船舶在租期间,租方将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内的“安全港和/或泊位”之间从事营运。租方命令“寿安海”轮驶往美国诺福克港是在航行区域之内。
“寿安海”轮按照租方给船长的第89548号航次指示于1989年12月8日空载驶往美国诺福克港HAMPTON ROADS装载原煤。该航次指示提供了下列情况。
货物:
积载因数约为42立方英尺/长吨
估计货物装载量视离开HAMPTON ROAD而定
吃水:15.24公尺
排水量:130698公吨
修正排水量(密度=1.102):129040公吨
船上存油水:
重燃油778公吨
柴油139公吨
淡水250公吨
常数9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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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货物装载量:106792公吨
港口:
装货港:诺福克港HAMPTON ROAD
泊位:六号码头/DOMINION TERMINAL
海水密度:1.0086~1.102
最大离港吃水:15.24公尺(50英尺)
该轮驶抵装货港后,于1989年12月31日0707时移泊六号码头泊位,同日0830时开始装货并于1990年1月1日2155时装货完毕。经码头工头签字的装货记录表明装货量为106487公吨,船首和船尾吃水均为15.24公尺。
装货完毕后,该轮于1月1日2330时得到租方代理通知翌日0800时开航。2日0745时引水上船。0811时解妥缆绳,在引水员引领下开航。该轮驶过THIMBLE SHOAL航道CHESA-PEAKE BAY BRIDGE后,约在1040时在离第七号浮标约1000英尺处,船首值守的木匠突然听到第一、二舱双层底舱发出巨响,断定压载水舱可能进水。船长得报后即命大副、木匠和水手查看,发现船舶向前漂移约55英尺,并向右倾斜。
2日1840时,租方代理、潜水员、验船师登轮。潜水员经潜水检验发现航道内有一只沉锚。美国海岸警备队3日进行的测向扫描声纳检测表明该锚近期被碰触过。1990年6月2日,救助协会验船师出具的检验报告称,船方认为船底钢板的损坏是由于该轮在THIMBLE SHOAL航道内碰触沉没物所致,并认为船底钢板损坏与船方所述原因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