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装港延滞费
1.装货前的延滞
“华力”轮在承运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于1991年9月30日0330时抵达装港上海港长江口锚地,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明确记载“龙宫饭店”的重量为500公吨,与承运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重量相同。但船方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华力”轮装货文件中载明“龙宫饭店”的实际重量是535公吨,与承运合同规定的重量不符。
仲裁庭经调查了解到,因“龙宫饭店”超过了承运合同规定的重量,“华力”轮已经准备好的吊具必须按535公吨的重量重新准备。此外,租方还要求加载承运合同未规定的两个栈桥、链条和夹克,计8.4公吨,因此船方不得不打开已封好的舱盖,于10月4日装上这些货物。船方、工程师、港监人员和租方于10月3日开会商定吊装“龙宫饭店”的日期为10月6日。但“龙宫饭店”的舾装工作于6日尚未完成,部分工作是在装上“华力”轮后进行的。10月7日1200时开始吊装“龙宫饭店”,并于当日装毕。“龙宫饭店”的绑扎工作是于10月7日至12日1200时进行的。上述情况,说明了“华力”轮航海日志记载的为何该轮于10月1日1300时移泊装货地后至10月6日一直在为“龙宫饭店”做准备工作,等待装货的原因。
由于“龙宫饭店”的实际重量超过承运合同规定的重量所造成的船舶延滞属租方责任,租方应根据承运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向船方支付延滞费。“华力”轮的延滞时间为1991年10月1日0330时至10月7日1200时开始装货,计6天、8小时30分,延滞费为25416.67美元。
2.装货后的延滞
10月13日“龙宫饭店”的绑扎完毕后,“华力”轮等待联检。因“龙宫饭店”尚未取得除鼠免疫证书,“华力”轮不能开航离港。租方取得除鼠免疫证书后,“华力”轮于10月16日0950时开航驶往卸港。
“龙宫饭店”作为一艘出口船舶,租方作为所有人,应负责取得或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取得除鼠免疫证书。租方未能办好这项手续,不能认为租方已将“龙宫饭店”备妥,根据承运合同第十条的规定,由此而造成“华力”轮的延滞应由租方负责。此次延滞时间为1991年10月12日1200时至16日0950时,计3天21小时50分,延滞费应为15638.89美元。
(四)装港额外浮筒费
“华力”轮因等租方办理“龙宫饭店”的除鼠免疫证书而产生的额外浮筒费84.03美元,是由租方责任造成的,应由租方负担。
(五)租方的反请求
承运合同并未规定“华力”轮从上海至哥德堡的具体航线,亦未规定该轮抵达哥德堡的具体日期。作为承运合同一部分的“金康”租船合同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仲裁庭据此认为,在承运合同没有规定具体航线的情况下,船方有权选择航线。虽然租方同“华力”轮大副于1991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中提到该轮“从上海至哥德堡港的航行时间大约45天左右”,但这只是粗略估计的时间,而且由于该协议是由租方同该轮大副签订的,而大副在该协议中并未注明是代表船舶所有人,因此该协议不能被认为是“龙宫饭店”承运合同的补充,从而不能构成承运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该轮选择上海一好望角一哥德堡航线,并未违反承运合同,该轮已于1991年12月16日抵达卸港,不能认为是迟抵卸港,因此船方不应对租方反请求的第(2)、(4)、(5)、(6)和(7)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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