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方提出,10月12日吊装“龙宫饭店”完毕前,租方就按承运合同的规定办好了一切货物出口手续,10月11日海关进行检查并封关,12日上海船级社签发了船级证书,允许开航。租方于10月13日询问船方除目前已办好的手续外,还需办什么手续。船方答复不需再办任何手续。如果船方认为租方提供的货物手续不齐备,他们没有必要接货。因此,在12日后租方没有义务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租方认为,船方索赔此项延滞费不能成立。
(四)装港额外浮筒费
船方提出,因租方未能取得“龙宫饭店”除鼠免疫证书,“华力”轮不能开航离港,在装货完毕后仍需系靠28/29号浮筒等待租方办理除鼠免疫证书,由此而产生的额外浮筒费84.03美元,应由租方承担。
租方答辩称,在10月12日装货结束前,租方已办好一切货物出口手续。为此,“华力”轮的额外浮筒费84.03美元,不应由租方负责。
(五)租方的反请求
租方在1992年11月21日的补充答辩中,就“华力”轮迟抵装港和卸港造成租方的损失提出反请求,总金额为433612.50美元泡括:
(1)“华力”轮迟抵上海港两天10月5日至7日,每天延滞费4000美元……8000美元。
(2)上海船厂售后服务人员在哥德堡超期滞留46天,食宿费用……448500克朗。
(3)由租方垫付的“华力”轮在哥德堡港应付的港口费……50317克朗。
(4)取消预定宴会损失……100000克朗。
(5)推迟开业39天,预期利润损失……936000克朗。
(6)6位中国厨师工资2个月21天……43000美元。
(7)临时雇用11名工人,3个月工资和工资税……572958克朗。
以上(1)至(7)项折合美元合计433612.50美元。
租方提出反请求的理由是“华力”轮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抵达装港。此外租方于1991年10月9日与“华力”轮大副在装港签署的协议第六条规定,“华力”轮从上海至哥德堡港的航行时间大约45天左右。该轮走好望角,用45天是不能到达哥德堡的,应走苏伊士运河。而船方无视租方利益,为自己免付过苏伊士运河的费用,绕道好望角航行,拖长时间,损害租方利益。因“华力”轮迟抵装港和卸港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船方负责。
船方则认为,“华力”轮1991年9月30日抵达装港,并未违反承运合同的规定,此外,承运合同对“华力”轮航线未作规定。该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承运合同未列明的条款以“金康”租船合同条款为准。“金康”租船合同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除非合同明文规定“华力”轮航线,航线选择权在于船方。再者,由于租方提供的“龙宫饭店”没有苏伊士运河证书,为了船、租双方的共同利益,减少时间和费用的损失,船方选择走好望角的航线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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