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轮拖欠运费、迟付运费利息、装港延滞费、
装港额外浮筒费和反索赔争议案裁决书
(1993年4月28日 北京)
申请人船方根据1991年9月14日同被申请人租方签订的“龙宫饭店”承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租方拖欠运费、迟付运费的利息、装港船舶延滞费和装港额外浮筒费,于1992年3月24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支付上述费用97214.81美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船方和租方达成的承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船方的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分别代船方和租方指定俞天文女士和叶伟膺先生为仲裁员,并指定刘书剑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租方在第一次书面答辩中向船方提出反请求,要求船方赔偿因船方所属“华力”轮迟抵卸货港造成租方的营业损失和期得利润及工资等损失,计433612美元。
仲裁庭于1992年10月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船方和租方代表及其代理人均到庭。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述和提供的证据,并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后,作出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船方所属“华力”轮在承运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于1991年9月30日驶抵装港——上海港长江口锚地。当日0330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0月1日1300时,该轮移至装货地点第28/29号浮筒,准备吊装“龙宫饭店”。因“龙宫饭店”的实际重量为535公吨,不仅超过承运合同规定的载货重量500公吨,而且超过船方已准备好的吊具的负荷,因此船方自10月2日至5日重新准备了吊具。10月7日1200时开始吊装“龙宫饭店”,并于当日装上“华力”轮,“龙宫饭店”的绑扎工作于10月7日1500时开始,至12日1200时完成。
1991年10月13日1330时对“华力”轮进行联检,发现“龙宫饭店”作为出口船舶尚未取得除鼠免疫证书,因此,“华力”轮被拒绝放行。租方取得除鼠免疫证书后,该轮于10月16日0950时驶离装港,并于12月16日抵达瑞典哥德堡港,12月21日1800时在该港卸货完毕。
本案船方与租方就拖欠运费、迟付运费利息、装港船舶延滞费、装港额外浮筒费和租方的反请求发生了争议。
(一)拖欠运费
船方提出,承运合同规定的运费为333800美元,而船方只收到290330美元,租方应支付船方拖欠运费43470美元,并加计自1991年12月27日至实际支付款日止月利率为1%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