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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1999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的张洪奎发传真给申请人的金蓓称:“关于合同SH122项下的300MT人造石墨粉,您的回价USD365/MT确实无法做下来。……”
  1999年12月23日和2000年1月11日,申请人又两次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的底线是每吨 365美元,希望被申请人“设法工作”。
  2000年1月12日,被申请人的张洪奎发传真给申请人称:“关于300吨Artificial graphite powder,我经过多次与供货商协商,价格确实无法做下来,至少FOB天津USD380/MT。……”
  2000年2月17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表示不接受每吨380美元的建议,提出被申请人“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予以解决”,申请人表示仍然希望被申请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在3—4月份之间交运300吨货物”。最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月25日之前提出解决方案,否则交涉理赔事宜。
  2000年2月26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称:“对300吨石墨,合同GT—P079—SH122,现接到美方客户的正式通知,要求我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罚金,共计US$25,500.00。鉴于该合同贵司先违约的根本事实,我方现要求贵司能够承担合同所规定的20%的违约责任,即US$350×300×0.2=US$21,000.00。……RE:有关美方要求索赔文件如要求可以提供。”
  2001年3月30日,申请人发传真给被申请人称:“关于贵我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GT—P079—SH122,现正式通知贵司我司已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正式仲裁申请,按合同规定仲裁地点在北京。”
  2001年4月3日,被申请人在收到2001年3月30日的申请人的传真上写了一段话,然后回传给了申请人。这句话是:“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司:贵司所欠的稀土硅铁货款USD55,800的欠据及保证付款的保函,我公司将登载在《国际商报》涉外商务投诉台不良外商曝光栏中。”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最终不能得到解决,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申请人的具体请求事项是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违约金21,000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超出合同违约金的额外损失6,000美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全部仲裁费用。
  开庭之后,被申请人曾两次向仲裁庭提交了材料:
  第一次是被申请人将其于2001年5月9日致“外经贸部计算中心”的函及其附件材料抄送给仲裁庭。这些材料的内容是1996年和1997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别履行他们之间的稀土硅铁和硅铝的合同情况。
  第二次是2001年9月3日,被申请人发传真给仲裁庭称:“我司已收到申请人公司所递交的说明材料并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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