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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石墨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一、案情



  1999年11月10日,申请人美国某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NO.GT—P079—SH122号买卖石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为石墨(Artificial Graphite),粒度是0.3至3mm,数量300吨,货物价格条件是350美元/吨FOB STTIANJIANG,XINGANG,合同总价为105,000美元。合同第九条装运条款约定,合同项下货物要在1999年12月10日必须准备好以便装运。合同第十三条不履约条款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无异议地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或装运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传真往来,其中:
  1999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的张洪奎发传真给申请人称:“由于出人意料之事的发生,即工厂一直说将0—3mm粒度的货当作贵方所需0.3—3mm粒度的货来保证货源,直到昨日才意识到自己的疏忽。经核查,贵方所需0.3—3mm粒度的货库存量只有100吨,厂方并保证第20天可供货100吨,力争装货前增加到150吨。望贵方多多理解!贵方如果能在船期方面通融一下,我想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同日,申请人回传真给被申请人称:“对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SH122,如果说贵司无法按期按量交货的话,则我方为了保证履行对最终用户的供货,只能采取紧急补货的措施给予补救。其补货差价(大约每吨15—20美元),则应由贵司承担。此事由于时间紧迫……”。
  1999年11月29日,申请人发传真给被申请人称:“关于合同SH122项下石墨碎,鉴于目前的情况,我司同意接受贵司供货150吨。望贵司抓紧时间,保证供应。”
  1999年12月7日,申请人催促被申请人:“关于合同SH122项下300吨石墨碎,请告贵司何时可以备齐货物,以便我司承租一条装期适合的散装船……”。
  1999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回传真称:“关于人造石墨粉,我已订下100吨,符合贵我双方的合同标准,交货期1月25日之前在天津可装船……”。
  199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的张洪奎发传真给申请人称:“关于0.3—3mm的石墨碎,我虽已工厂签了合同,但工厂昨天经过实际筛选,损失浪费很大,因此提出要涨价,否则不能供货,我又多方联系了几家,其价格相差无几,为了能保证此合同顺利进行,希望能FOBUSD390/MT……”。
  当天,申请人的金蓓回传真给被申请人称:“贵司今日传真收悉,对于贵司要求提价的要求已转达我司杨总,我司放弃所有毛利,最高可以承受的价格只能是USD365/MT FOB Tian jin Xingang,并且我司认为既然大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工厂在签订合同后反悔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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