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资经营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关于申请人的出资
  按照合资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和政府部门批文的规定,申请人应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出资1065000美元。1989年5月19日,申请人投入合资公司的机械设备、主厂房、辅助厂房、综合楼和土地由合资公司和双方的代表签收确认。1989年6月20日,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宝验字[1989]第137号验资报告确认申请人投入的上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总计折合1068430.85美元。但是,申请人一直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将上述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投入合资公司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辩称其已将上述设备、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实际移交合资公司使用,是否需要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只能按国家规定办理,更何况合资公司寿命不长,即使要办,在未及办理之时,合资公司已停止了运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其虽已将设备、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合资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
  3.关于被申请人的出资
  按照合资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和政府批文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以机械设备出资1065000美元。
  1988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将生产钢瓶的全自动生产线设备运抵合资公司,并由合资公司验收。该批设备经深圳市宝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价值为1065834美元。
  但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24日作出的[1988]佛中法经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12日作出的[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这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其他相关证据表明:
  被申请人和×××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均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是这两家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长。1985年2月5日,×××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签订合资经营“××石油气钢瓶厂”合同,约定由×××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引进设备。1985年9月至1987年4月,×××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投入设备按合同清单计算的价值为378850美元。这些设备是×××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贷款60万美元购买的,并由顺德××工业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后因双方在筹建和引进设备中产生纠纷,顺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资合同,原属各方投资的设备和厂房等资产由各投资方自行收回处理;××石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应于1988年8月5日前开出60万美元加利息在内的总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给××工业公司,以解除该司对大中行向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贷款60万美元的担保。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