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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资经营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5月2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1989年1月1日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88年4月12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8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前述合资合同争议的仲裁案。
  本案程序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97年10月20日,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7年12月8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就本案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补充材料。
  1998年5月29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8年4月1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1份合资合同。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压力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申请人以现金出资53.5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被申请人以机械设备出资51.4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
  1988年6月28日,××县人民政府以宝府复[1988]50号文批准了合资合同。
  1988年7月12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合资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1988年12月15日,合资公司董事会作出了《关于出资问题的修改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决定将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增加至213万美元,申请人以现有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折价共计1065000美元作为投资,被申请人以进口钢瓶生产线共计1065000美元作为投资,双方的出资均占注册资本的50%。
  1989年10月18日,××县人民政府以宝府复[1989]134号文批准合资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成立后未完成筹建工作即告停止,并未进行生产经营。其后,双方就如何处理合资公司有关事宜多次委托律师进行协商,但均无结果。
  1992年9月22日,合资公司因逾期年检而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扣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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