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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印刷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1998年5月1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香港××公司和被申请人镇江市××印刷厂1990年12月签订的《镇江××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1997年3月24日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资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7年8月20日在上海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到庭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仲裁庭委托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将庭审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再次开庭的请求,为利案件正确审理,仲裁庭于1997年10月9日在上海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香港××公司和被申请人镇江市××印刷厂于1990年12月签订了《镇江××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的镇江××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营公司”),从事印刷和销售纸、塑彩色包装制品;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54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8万美元,申请人出资19万美元,被申请人出资19万美元(以人民币99.31万元投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首届总经理由申请人推荐、董事会聘请。1991年4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月31日,合营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营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于1994年提出退股,4月21日,合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就申请人退股之事作出决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商、选择了如下方案:申请人股本金折合人民币100万元,由被申请人负责支付,1994年12月30日前连本带息计人民币110万元,逾期按月息1.5%计,合营公司所有财产归被申请人,所有债权债务亦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不再参与合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其后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20日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4月28日,双方就股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归还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1995年5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万元,10月底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12月底前再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1996年底前付清;欠款利息按月息10.98‰、年息13.176%计算;逾期还款,在原利息基础上加计30%罚息。1996年2月1日,合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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